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公 告
邵富平:
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12)张马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