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公告
马耀先:
本院受理李田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,本院已作出(2012)张恭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,限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
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
(请张贴)